香港家族辦公室架構:法律框架、稅務考慮及家族辦公室稅務優惠制度

以正確方式在香港設立家族辦公室。本指南涵蓋法律架構、2023年稅務優惠、證監會豁免及繼承安排。立即閱讀。

香港家族辦公室架構:法律框架、稅務考慮及2023年稅務制度

香港已確立其作為亞洲首要財富管理中心的地位,而家族辦公室已成為政府推動投資的戰略重點。香港投資推廣署於2022年推出的家族辦公室計劃,目標是在2025年前在香港設立200家家族辦公室——這一目標已提前實現。對於有意在亞洲設立或遷移家族辦公室的主理人而言,香港提供了獨特的優勢組合:稅務中性、監管靈活性、對繼承架構的強有力法律保護,以及無與倫比的亞洲資本市場聯繫。本文全面概述家族辦公室運營的可用法律架構、香港家族辦公室制度下可享有的稅務優惠(該制度於2023年5月基本形成現行形式),以及設立過程中的實際治理考量。

為何選擇香港:結構性優勢

香港作為家族辦公室駐地的吸引力,建立在幾個基礎屬性之上。首先,香港不設資本增值稅、遺產稅及贈與稅——這在主要金融中心中極為罕見。在香港成立的家族辦公室持有投資組合並平倉,不會產生任何資本增值稅負。與新加坡(對交易活動徵收資本增值稅)、美國(徵收資本增值稅和遺產稅)等可比架構相比,這是決定性優勢。其次,對香港居民或香港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無需預扣稅。第三,企業利得稅率為16.5%,以國際標準而言較為適中,遠低於北美或北歐的稅率。第四,香港法律體系成熟完善,對信託、公司治理及合約安排提供強有力的保護。第五,香港對私人投資工具的監管制度明顯輕於美國、加拿大或歐盟等受規管金融中心——除非向外部人士提供受規管金融服務,否則家族辦公室通常無需領取牌照。

政府對家族辦公室的政策支持是切實可見的。投資推廣署在設立過程中提供直接支持,包括介紹本地專業服務提供商、協助簽證申請(通過家族辦公室介紹計劃,簡化家族辦公室高管及員工的簽證流程),以及協調其他政府部門。這種政策支持加速了已設立家族辦公室遷移至香港的步伐。

家族辦公室運營的核心法律架構

單一家族辦公室(SFO)——最常見的架構。單一家族辦公室是在香港成立的私人公司,通常是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成立的有限公司,作為單一家族的財富投資管理人及行政機構。單一家族辦公室是作出投資決策及持有或管理資產的運營載體。

基本法律架構非常簡單:創始家族(或作為實益擁有人的家族長者)是單一家族辦公室的股東;單一家族辦公室由股東委任的董事會管治。董事作出投資決策、批准資本分配並監督家族財富的管理。日常運營委託給受僱員工或外部服務提供商(會計師、審計師、資訊科技管理員)。單一家族辦公室通常直接持有資產(上市股票、房地產、現金),或通過其財資職能投資於基金、私募股權工具或經營公司。

一個關鍵問題是單一家族辦公室架構是否需要《證券及期貨條例》牌照。答案是:如果單一家族辦公室僅管理其自身資產,則無需牌照。證監會的牌照制度(第1類交易、第4類提供意見等)適用於就他人進行受規管活動的人士。如果單一家族辦公室的唯一活動是管理以其自身名義持有的投資,證監會不具管轄權。但是,如果單一家族辦公室向第三方提供投資管理或財務意見(例如管理大家族成員或共同投資者的資產),則立即觸發第9類證監會牌照(根據全權委託管理協議管理基金)的要求。大多數單一家族辦公室在文件中謹慎排除此類活動,以避免領取牌照。

多家族辦公室(MFO)——一種獨特模式。多家族辦公室是為多個家族管理財富而設立的。這種架構適用於已積累足夠資本可獨立運營,並開始接受共同投資者或相關家族分支資金的大型家族辦公室。多家族辦公室架構需要證監會牌照:具體而言,需要第9類牌照(根據全權委託管理協議管理基金),並可能需要第1類(交易)和第4類(提供意見)牌照,具體取決於所提供服務的範圍。因此,多家族辦公室所承受的監管負擔遠重於單一家族辦公室,只有在預期管理資產規模足以支撐合規基礎設施的情況下才應予以考慮。

家族投資控股公司(FIHC)——被動方式。家族投資控股公司是一家(通常在香港成立,或出於歷史原因在開曼群島或英屬維爾京群島成立)作為控股公司的公司,直接持有一系列資產組合:上市股票、房地產、私人經營公司的少數股權、數字資產及其他投資。與可能擔任積極管理人進行頻繁再平衡和戰術配置決策的單一家族辦公室不同,家族投資控股公司通常是被動工具,長期持有資產,並將回報分配給股東。

家族投資控股公司架構的優點在於其簡單性:無需僱用投資管理人員或參與積極決策。公司由簡單的董事會架構管治,提交年度審計財務報表,並向股東分配利潤。家族投資控股公司不需要證監會牌照,前提是它不提供受規管金融服務。家族投資控股公司通常是跨代財富保存的首選架構。

私人信託公司(PTC)——受託人職能。私人信託公司是在香港(或更常見的是在開曼群島等信託友好司法管轄區)成立並被委任為一個或多個家族信託受託人的公司。信託代表受益人持有家族資產。私人信託公司架構在多代財富管理方面具有獨特優勢:它在信託資產與任何個別家族成員的個人情況之間建立一層法律分隔;允許委任繼任受託人;提供清晰的繼承規劃;並保護免受個別家族成員債權人的索償。香港的私人信託公司本身不受監管牌照要求的約束,除非向公眾提供受託人服務。

證監會牌照豁免:單一家族辦公室豁免

證監會的牌照制度包含對單一家族辦公室的重要豁免。如某人「專為單一家族」管理基金,則可豁免申領第9類牌照。該豁免載於《證券及期貨(牌照豁免)規則》(第571D章)。

「單一家族」的範圍定義為包括:

  • 某人及其配偶;
  • 某人、其配偶及其任何直系後代及該等後代的配偶;
  • 某人及其任何直系後代及該等後代的配偶。

豁免延伸至旁系親屬或無關的共同投資者。重要條件附隨於豁免:(a)向基金投入的所有資本必須由單一家族成員提供;(b)家族辦公室不得以向公眾提供基金管理服務自居;(c)所管理的基金不得向公眾推銷。違反其中任何一項將導致豁免喪失。牌照豁免對香港單一家族辦公室模式的實際可行性至關重要,是香港單一家族辦公室模式的基礎。

家族辦公室稅務制度:2023年優惠

香港的稅制歷來採用屬地原則:僅對源自香港的收入或源自香港業務活動的收益徵稅。從出售證券所得的資本增值原則上不須繳納香港利得稅,且不設獨立的資本增值稅制度。

為提升香港在家族辦公室設立方面的競爭力,政府在2022年財政預算案中引入家族辦公室稅務制度,並自2023年5月19日起生效實施。該制度載於《稅務條例》(第112章)第16H條。

範圍及資格。該制度豁免某些「合資格家族擁有的投資控股工具」就合資格交易繳納香港利得稅。要符合資格,該實體須符合以下條件:

  • 家族擁有的投資控股工具資格:該實體須為持有及管理投資組合而設立,且所有資本須由「單一家族」成員提供。該實體不得從事除投資及管理投資以外的任何業務。
  • 單一家族辦公室要求:該實體必須由香港的「單一家族辦公室」管理,專為單一家族管理投資,不向外部人士提供服務。
  • 香港經濟實質:該實體必須滿足「經濟實質測試」,要求在香港有足夠的全職員工、在香港產生實質性開支,以及在香港進行實質性決策和管理活動。
  • 合資格交易:豁免僅限於合資格投資(包括股票、債券、投資基金、用於對沖的衍生工具及某些其他證券)的處置收益。房地產明確被排除在制度之外。

主要限制。該制度不適用於:股息收入或利息收入(仍須繳納利得稅);出售不動產所得的收益;不滿足經濟實質測試的實體;以及接受單一家族以外來源資本的實體。儘管存在這些限制,該制度仍是鼓勵家族辦公室在香港設立並從香港開展財富管理業務的有力激勵。

其他稅務考量

股息及利息收入。香港公司從投資中獲得的股息,除非符合股息豁免資格,否則須按16.5%的稅率繳納香港利得稅。來自存款和債券的利息收入同樣按16.5%課稅。

無資本增值稅、無遺產稅。這是香港最具特色的稅務特徵。香港不徵收資本增值稅,亦無遺產稅或繼承稅,使香港在代際財富轉移方面具有極大吸引力。主理人可向下一代贈送股份,而無需觸發任何轉讓稅。同樣,也不設贈與稅。

向非居民支付的預扣稅。香港對向非居民支付的股息、利息或特許權使用費不徵收預扣稅(電影特許權使用費有有限例外),對計劃向非香港居民受益人分配的家族辦公室具有重要意義。

數字資產。香港稅法對數字資產交易收益的處理仍未完全明確。稅務局尚未就加密貨幣或數字資產的交易收益是否須繳納利得稅發布具約束力的指引。將數字資產作為長期投資持有的家族辦公室,可以合理地主張收益應作為資本項目獲豁免,但積極進行數字資產交易的家族辦公室應謹慎,並就具體定性問題尋求稅務意見。

監管合規:反洗錢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在香港成立的家族辦公室受香港法律及法規的約束。即使不需要證監會牌照(如果是單一家族辦公室),也並非完全不受監管。如果家族辦公室保存員工、顧問、受益人或家族成員的記錄,則必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所有香港公司亦須向公司註冊處申報年度財務報表、維護成員和董事登記冊,以及提交各種法定表格。

多代財富治理架構

許多成熟的家族辦公室採用家族憲章或家族治理章程,內容涉及家族的投資理念和風險承受能力、家族辦公室領導層的繼承計劃、新家族成員加入架構的機制、重大資本分配決策的程序,以及家族成員之間爭議的解決機制。許多家族辦公室亦在家族成員之外委任獨立專業董事加入董事會,提供外部專業知識和公正性,費用通常為每年50,000至150,000港元。對於單一家族辦公室而言,繼承規劃至關重要但往往被忽視——家族應確定家族成員是否將承擔辦公室管理職責,以及哪種治理架構將在創始主理人退休或喪失行為能力後繼續存在。

實用指引:在香港設立家族辦公室

對於正在考慮在香港設立家族辦公室的主理人,以下步驟值得參考:

  1. 儘早聘請法律顧問,就架構選擇(單一家族辦公室、家族投資控股公司或私人信託公司)及組織文件條款提供意見。
  2. 與投資推廣署接觸,獲取直接支持,包括介紹服務提供商及簽證協助。
  3. 建立真實的香港業務運營,確保至少僱用一些員工、建立辦公室,並在香港進行有意義的管理活動。
  4. 記錄家族治理框架,在家族辦公室正式運營之前建立清晰的治理文件或家族憲章。
  5. 聘請專業服務提供商,包括本地會計師、審計師及公司秘書。
  6. 規劃稅務合規及申報,與稅務律師合作,記錄在香港的經濟實質以支持稅務豁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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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供一般資訊及教育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不應作為法律意見依賴。法律及監管要求可能有所更改。在採取任何行動或依賴本文任何資訊之前,您應就您的具體情況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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