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加密資產匯報框架(CARF):2027年生效的影響與準備

香港CARF制度將於2027年1月1日生效,2028年9月首次交換資料。誰須申報、申報內容、罰則,以及業界與持有人的十二個月準備計劃。

香港正著手將加密資產交易納入稅務資料自動交換的範圍。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制定、作為數碼資產稅務透明度全球標準的加密資產匯報框架(CARF),將透過《2026年稅務(修訂)(加密資產匯報框架及經修訂共同匯報標準)條例草案》在香港實施。該條例草案已於2026年5月22日刊憲,並於2026年6月3日在立法會首讀。

按建議的時間表,與香港有連繫的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將由2027年1月1日起就其用戶進行盡職審查,於2028年6月提交首份報表,而稅務局則會於2028年9月首次與夥伴稅務管轄區自動交換加密資產資料。

其結果十分直接:用戶所屬居住稅務管轄區的稅務機關,將每年自動收到該用戶透過香港服務提供者買入、賣出、兌換及轉移加密資產的概要,無須提出任何要求。

本文從兩方面剖析此制度:CARF對加密資產業界的要求,以及其對投資者及持有人的影響。本文亦載列國際推行時間表,以及未來十二個月的實務準備計劃。

CARF的性質及設立目的

共同匯報標準(CRS)自2017年起規管財務帳戶資料的自動交換,香港亦自2018年起據此交換資料。CRS是圍繞銀行、託管人及保險公司而設計的。加密資產在持有及轉移過程中可完全不涉及任何傳統財務機構,而CRS的定義在草擬時亦從未考慮此類資產。

為填補此項空隙,OECD於2022年公布CARF,並於2023年將其定稿。CARF是專為加密資產而設的匯報標準,與經修訂的CRS(一般稱為「CRS 2.0」)並行;後者將數碼貨幣產品及加密資產衍生工具納入現行制度。根據OECD全球論壇於2026年6月更新的承諾名單,共有76個稅務管轄區承諾實施CARF。OECD亦已公布《CARF多邊主管當局協議》,作為資料交換的機制。

CARF並無開徵任何新稅項。香港並未設立資本增值稅,而CARF亦不會改變任何稅務管轄區對加密資產的實質稅務處理。它改變的,是透明度。

國際推行情況

各地實施分階段進行,而某一稅務管轄區屬於哪一階段,決定其資料何時開始流通。

  • 第一階段:由2026年1月1日起收集資料,2027年首次交換。46個稅務管轄區已於2026年年初開始收集資料,包括歐盟成員國(透過DAC8實施CARF)、英國、日本、南韓及巴西。
  • 第二階段:由2027年1月1日起收集資料,2028年首次交換。29個稅務管轄區,包括香港、新加坡、瑞士、加拿大、澳洲及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 美國:承諾於2029年前首次交換。美國另設有本土的經紀商申報制度,透過Form 1099-DA就2025年交易的總收益作出申報,該制度現已生效。

新加坡的情況可資比較。與香港一樣,其首次交換涵蓋2027曆年,並定於2028年9月進行。不過,新加坡在程序上較為超前,已訂立CARF規例,並於2026年8月發布新加坡稅務局(IRAS)的電子稅務指南,而香港的條例草案則仍在委員會審議階段。

若干重要經濟體,包括印度、阿根廷及越南,則完全未有作出承諾。

對香港的企業或投資者而言,有一點特別值得注意:第一階段的稅務管轄區已在收集資料。香港居民若透過歐盟或英國的交易平台進行交易,自2026年1月起已在涵蓋範圍之內。2027年這個生效日期,只是香港本地服務提供者開始作出申報的時間,並非該框架開始影響香港人士的時間。

香港的實施安排

截至2026年8月,該條例草案尚未獲得通過,仍交由法案委員會逐條審議,其細節仍有可能改變。不過,其架構及生效日期反映政府已確立的政策。該條例草案有兩大部分。

  • 第2部(CARF)將於2027年1月1日生效。
  • 第3部(經修訂CRS)將於2028年1月1日生效。

建議的時間表如下。

  • 2027年1月1日。CARF盡職審查開始。新用戶須提供自我證明。
  • 2028年1月1日。就既有用戶取得自我證明的限期,即由生效日起計十二個月。經修訂CRS的盡職審查亦於此日開始。
  • 2028年1月31日。在稅務局CARF入門網站的登記限期,即首次確立連繫的曆年之下一曆年的1月31日。
  • 2028年6月。首份CARF報表的提交限期,涵蓋2027年的匯報期。
  • 2028年9月。稅務局首次與夥伴稅務管轄區交換CARF資料。
  • 2029年6月及2029年9月。經修訂CRS下的首份報表及首次資料交換。

第一部分:加密資產業界的CARF責任

何謂須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

須申報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RCASP)指任何個人或實體,以業務形式為客戶或代表客戶提供服務,以促成相關加密資產的兌換交易,不論其身分為交易對手、中介人,或是提供交易平台。

實際上,此定義涵蓋中心化交易平台、經紀及交易商、場外交易櫃檯、加密資產自動櫃員機營運商、某些託管錢包提供者及NFT交易市場,以及認購加密資產再轉售予客戶的個人。僅投資於加密資產的投資基金則不包括在內。

有一點容易被忽略:RCASP的定義較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VASP)發牌制度的涵蓋範圍更廣。在香港管理的場外交易商、中介人或經紀,即使無須或尚未持有《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下的牌照,仍可能屬於RCASP而須承擔全部CARF責任。不受發牌制度規管,並不等於不受CARF規管。

香港連繫測試

某RCASP如符合以下四項測試中的任何一項,即受香港規管;四項測試按次序優先適用。該提供者:

  • 屬香港稅務居民;
  • 根據香港法律成立為法團或組成,並具有法人資格或在港負有報稅責任;
  • 由香港管理;或
  • 在香港設有經常性營業地點。

就個人而言,只有居民身分及營業地點兩項測試適用;成立為法團及管理兩項測試僅適用於實體。設立優先次序的目的,是避免同一提供者就同一批用戶向兩個稅務管轄區重複申報,因此,若某實體在另一CARF稅務管轄區符合排序較先的測試,則可在香港獲得寬免。集團若其實體、管理層及員工分布於香港、新加坡及其他地方,應審慎逐一梳理,切勿假設此問題會自然理順。

涵蓋範圍

相關加密資產指任何依賴以密碼學保護的分布式分類帳的價值數碼表述,不論是否同質化,並可用於支付或投資用途。以下項目不包括在內:

  • 央行數碼貨幣(CBDC),改由經修訂CRS處理;
  • 指明電子貨幣產品(SEMP),同樣改由經修訂CRS處理;及
  • 提供者已充分斷定不能用於支付或投資用途的加密資產,例如封閉式循環資產。

亦須留意哪些項目並不獲豁免:穩定幣屬涵蓋範圍之內;NFT如可用於支付或投資用途,亦同樣受涵蓋。

盡職審查

RCASP須向每名用戶取得有效的自我證明,以確定該用戶屬哪一個或哪幾個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並須參照已持有的資料(包括打擊洗錢及認識你的客戶(KYC)記錄)核實該自我證明是否合理。其他責任包括:

  • 斷定實體用戶是否屬獲豁免人士,例如政府實體、上市法團、國際組織及中央銀行;
  • 除非該實體屬「積極」實體,否則須識別實體用戶的控權人;
  • 如情況改變致使原有自我證明不再可靠,須另行取得新的自我證明;
  • 如用戶聲稱居於某個被列為「投資移民或投資入籍計劃」高風險的稅務管轄區,須加強審視;及
  • 須於生效日起計十二個月內(即2028年1月1日前)向既有用戶取得自我證明。

根據我們的經驗,就既有用戶群進行的十二個月工作,正是此類制度中最常被低估的一環。在新用戶開戶流程中加入自我證明步驟,屬產品層面的改動;但要向每一名現有用戶取得自我證明、跟進沒有回覆者,並就始終沒有回應的帳戶訂立處理政策,則是一項需要投放資源的工作計劃。

須申報的內容

就每個匯報期,RCASP須申報其本身的識辨資料,連同每名須申報用戶的姓名或名稱、地址、居住稅務管轄區、稅務編號,以及出生日期及地點。就控權人而言,亦須申報其角色。至於交易資料,則須按加密資產類別申報:

  • 加密資產兌法定貨幣的交易,須顯示已付及已收總額、單位數目及交易宗數;
  • 加密資產兌加密資產的交易,須顯示公平市值總額、單位及交易宗數;
  • 超過50,000美元(約390,000港元)的零售支付交易,須顯示公平市值及單位;
  • 轉移交易,須按類別細分,包括空投、質押收入及挖礦收入,並顯示公平市值及單位數目;及
  • 轉移至並非與已知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或財務機構相關聯的錢包地址,即轉出至非託管錢包的交易,須顯示公平市值總額及單位。

最後一類尤其重要:將資產轉移至自我託管錢包,並不會令該交易脫離申報網,因為轉出行為本身即屬須申報事項。

CARF在營運上為何較CRS更為繁重

CRS申報本質上是年終工作,關注的是帳戶的結餘及總收益。CARF則要求RCASP追蹤全年每一宗相關交易、按類別分類、按交易發生時點計值,並按資產彙總。報表須透過稅務局的CARF入門網站,以指定的XML格式提交,而記錄須於報表到期日後保存六年。

對於系統原為交易及結算而非稅務申報而建立的提供者而言,這既是法律問題,亦同樣是數據工程問題。公平市值的計值方法、交易分類邏輯,以及在事發多年後仍能重現具說服力的審計軌跡的能力,都必須現在著手設計,而非留待2028年。

罰則

該條例草案引入的罰則制度較現行CRS條文明顯嚴厲,並設有按用戶人數計算的乘數,使風險隨用戶群規模遞增。

  • 無合理辯解而未有登記或未有提交報表:可處第3級罰款(10,000港元),另加罪行持續期間每日500港元。
  • 盡職審查失當、提供不正確資料,或未有通報錯誤:可處第3級罰款(10,000港元),或按每名加密資產用戶1,000港元計算,以較高者為準。
  • 在知情或罔顧實情的情況下提供虛假資料:可處第4級罰款(25,000港元),或按每名用戶5,000港元計算,以較高者為準。
  • 意圖詐騙而提供虛假資料:經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50,000港元),或按每名用戶10,000港元計算(以較高者為準),另加監禁六個月;經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100,000港元),或按每名用戶20,000港元計算(以較高者為準),另加監禁三年。

在指明情況下,可以行政罰款代替檢控,罰款上限為法院可判處的水平,並可向稅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受RCASP聘用的服務提供者須承擔平行責任;而將申報職能外判,並不會轉移法定責任:RCASP仍須負責。

對於擁有數以萬計用戶的平台而言,決定實際風險的是按用戶計算的罰款,而非表面的罰款額。

第二部分:投資者及持有人的CARF影響

關於你的哪些資料會被申報

如你透過香港的服務提供者持有加密資產,而你又是與香港交換資料的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則自2028年起,該稅務管轄區將每年收到你的活動概要。內容包括你的身分及稅務編號,連同你的法定貨幣交易、加密資產兌加密資產交易、大額零售支付、質押、挖礦及空投收益,以及轉出交易(包括轉移至你自己的自我託管錢包)的總值及總量。

當中有三點常被誤解。

申報以稅務居民身分為依歸。不論國籍,亦不論交易平台的所在地。只在香港具有稅務居民身分、並僅透過香港服務提供者進行交易的人士,或會發現實際被交換的資料極少甚至沒有。反之,屬英國、歐盟、澳洲或加拿大稅務居民的人士,不論持有何種身分證明文件,其資料均會向該稅務管轄區申報。若屬雙重稅務居民,則須向兩地申報。

其他地方早已開始。第一階段的稅務管轄區自2026年1月1日起已在收集資料。如你使用設於歐盟或英國的交易平台,你2026年的資料已被記錄,並將於2027年交換,與香港本身的生效日期無關。

自我託管並非出路。轉移至非託管錢包本身即屬明文列明的須申報類別,該框架在草擬時已將此行為納入考慮。

香港的稅務狀況

香港不徵收資本增值稅。加密資產如作為長線資本投資而持有,其出售所得收益一般無須繳納利得稅。不過,此結論並非自動成立。稅務局在《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39號(DIPN 39)中公布的立場是:一般的營業標記原則適用,而取得資產時的意圖始終屬相關考慮因素。有關分析會考慮交易的頻密程度、持有期、取得資金的融資方式、納稅人聲稱的意圖及支持該意圖的客觀證據,以斷定該人是在進行交易買賣,抑或是作出投資。在香港進行的頻密、槓桿及短線的活動,與營業行為十分相近,而源自香港的營業利潤須繳納利得稅。

另一方面,作為僱傭收入、服務代價或業務收入而收取的加密資產,一向按一般方式課稅。在香港經營的業務過程中收取的挖礦及質押回報,則屬於應課稅的一方。

CARF所改變的,是稅務局(就非居民而言則為其所屬地的稅務機關)將掌握可用以驗證上述立場的交易數據。一旦有關基礎交易數據落入稅務機關手中,從未有文件佐證的資本帳性質定性,將明顯難以維持。

2027年前應採取的步驟

  • 核實你的自我證明是否準確。你將被要求提供自我證明。就稅務居民身分作出不正確或不完整的申報,本身即屬條例草案下的罪行,並附有罰則。人生較早階段作出而從未檢視的證明,是常見的錯誤來源。
  • 及早確定你的稅務居民身分。如你已遷居、時間分布於多個稅務管轄區,或持有其他地方的居留許可,應在作出證明之前,而非事後,確立你實際的居住地。
  • 核對自己的記錄。包括成本基礎、取得日期,以及在你自己的錢包與交易平台之間的轉移。被申報的數據屬彙總資料,不會區分內部轉移與出售。如你無法解釋當中的差異,稅務機關的初步假設未必是你所樂見的。
  • 審慎處理歷史狀況。CARF只適用於將來,但關於2027年活動的數據,自然會引起對某項持倉如何形成的疑問。如存在尚未解決的歷史風險,主動處理幾乎必然勝於在查訊展開後才處理。
  • 檢視你的持有架構。公司、信託及家族辦公室架構均在涵蓋範圍之內。實體用戶須被申報,而被動實體的控權人亦會被穿透識別。基於其他目的而設立的架構,應對照其實際將如何被申報加以檢視。

經修訂的CRS

經修訂的CRS將於2028年1月1日在香港生效;由於各方焦點集中在CARF,此部分容易被忽略。事實上,它牽涉更廣泛的機構。

  • 數碼貨幣產品納入涵蓋範圍。指明電子貨幣產品及央行數碼貨幣成為須申報項目,其處理方式大致等同存款帳戶。指明電子貨幣產品如其90日滾動平均每日結算結餘等於或低於78,000港元(約10,000美元),則因屬低風險而獲豁免,令大部分一般儲值支付帳戶不受規管。
  • 加密資產衍生工具已納入財務資產的定義。
  • 盡職審查獲加強。須申報財務機構須採用與2012年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ATF)建議大致相若的打擊洗錢及KYC程序,須申報所有須申報的居住稅務管轄區,而非按稅務協定的打破僵局條款選定其一,並須採用更廣泛的情況改變觸發準則。
  • 須提供額外的數據項目,涵蓋自我證明是否有效、控權人的角色、帳戶屬既有帳戶抑或新帳戶、聯名帳戶狀況及持有人數目,以及財務帳戶的類型。
  • 雙重申報:留意立場的轉變。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的諮詢文件原建議以雙重申報為預設安排。惟提交的條例草案採取相反做法,改以豁免雙重申報為預設安排:涵蓋加密資產的出售或贖回總收益,在已根據CARF申報的範圍內,無須再根據經修訂CRS申報。須申報財務機構可就一組清楚識辨的帳戶,選擇按兩套制度同時申報。凡按諮詢文件作出規劃的機構,應重新檢視有關安排。

十二個月準備計劃

加密資產業界

  • 界定集團範圍。逐間實體斷定各集團公司是否屬RCASP,以及是否符合任何香港連繫測試。「由香港管理」一項測試所涵蓋的集團,一般較預期為多。同時應對照其他稅務管轄區的連繫規則作相同分析,以識別重疊之處。
  • 為資產分類。將每項所支援的資產對照相關加密資產的定義,以及央行數碼貨幣、指明電子貨幣產品及非支付用途的豁免加以梳理。凡依賴某項豁免,均須就「充分斷定」的基礎備存文件。
  • 重新設計開戶流程。在新用戶開戶流程中加入有效的自我證明步驟,並須於2027年1月1日前投入運作,同時與現行打擊洗錢及KYC程序整合,令合理性核實成為系統性控制而非人手操作。
  • 為既有用戶群作出規劃。既有用戶的自我證明須於2028年1月1日前取得。應推算回覆率、設計跟進周期,並就沒有回覆者訂立政策,包括是否限制其交易。
  • 建立數據層。包括交易擷取及分類、公平市值計值方法、按資產類別彙總、50,000美元零售支付門檻、就空投、質押及挖礦作出的轉移分類,以及非託管錢包的識別。XML輸出檔案須建基於上述各項。
  • 建立管治及記錄機制。指定問責負責人、書面政策及程序、六年記錄保存期、錯誤通報流程,以及補救途徑。
  • 記下登記限期。CARF入門網站2028年1月31日的登記限期一律適用,不論該RCASP是否持有任何須申報資料。
  • 檢視供應商合約。如聘用第三方申報供應商,法定責任仍由RCASP承擔。應相應分配責任、審核權及彌償安排。
  • 核實發牌狀況。隨著發牌範圍擴大,應確認有關活動是否須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取得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牌照。CARF身分與發牌身分屬兩個不同問題,但兩者往往同時出現。

投資者、持有人及家族辦公室

  • 就每個相關年度確認並以文件記錄稅務居民身分。
  • 檢視已向香港及海外服務提供者提交的自我證明,並更正任何不準確之處。
  • 重建涵蓋所有交易場所及錢包的完整交易及成本基礎記錄。
  • 就將持倉視作資本性質而非交易性質的理據,即時而非事後備存文件。
  • 趁自願申報途徑仍然可用,識別並解決歷史風險。
  • 對照控權人將如何被申報,檢視實體、信託及家族辦公室架構。

尚待落實的事項

有三點應為任何最終決定留有餘地。首先,該條例草案仍須經立法會審議,其細節在通過前仍可能改變。其次,稅務局的指引及CARF入門網站的規格尚未發出,而計值及分類問題的實務答案,大多有待其中揭曉;諮詢時間表曾表示入門網站約於2027年9月開放登記,但稅務局其後只表示會適時公布進一步詳情。最後,交換夥伴名單將隨時間發展。2028年9月的首次交換明文以夥伴稅務管轄區的進度為前提,故首年會有哪些稅務管轄區接收香港的資料,現時尚未確定。

上述各點均不構成押後準備工作的理由。所需前置時間最長的責任,即用戶資料收集、交易分類及系統建設,不論餘下細節如何落實,均須於2027年1月1日投入運作。

我們的服務

天成律師事務所就香港的CARF及經修訂CRS制度,為加密資產業界、投資者及家族辦公室提供法律意見。我們在此範疇的工作包括RCASP範圍界定及連繫分析、盡職審查及自我證明流程的設計、申報及管治框架、供應商合約,以及與《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的相互影響。我們亦就稅務居民身分、數碼資產持倉屬交易性質抑或資本性質的定性,以及在首次資料交換前處理歷史狀況等事宜,為個人、基金及私人財富架構提供意見。如欲討論CARF對貴公司業務或閣下持倉的影響,或索取度身訂造的準備程度評估,歡迎與我們聯絡

本文為截至2026年8月的一般資訊,並反映2026年5月22日刊憲的條例草案內容,有關內容仍可能有所變動。本文並非法律或稅務意見,不應被視作法律或稅務意見而加以依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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