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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金文件中的側袋條款:實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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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金文件中的側袋條款:實務指南

了解香港基金文件中何時及如何使用側袋條款——從設立到贖回。基金法律顧問必讀。立即閱讀。

香港基金文件中的側袋條款:實務指南

側袋條款允許基金管理人將非流動性、難以估值或受限制的投資隔離至獨立帳戶或利益類別,在保護基金持續管理其投資組合應對市場動盪能力的同時,保障流動性投資者免受非流動性影響。側袋機制在理論上原理簡單,但需要精心的法律起草和嚴謹的管治方能正常運作。本文探討側袋條款在香港法律下的運作方式、觸發條件、在有限合夥協議及基金章程文件中的記載方式,以及精明投資者應就此談判爭取的保護條款。

側袋的起源與目的

側袋條款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後開始普及,當時對沖基金管理人面臨嚴峻困境:其投資組合的大部分由非流動性投資組成(困境債務證券、受限制股權、私募股權共同投資或場外衍生工具),這些投資無法在不對市場造成重大影響或引發恐慌性拋售損失的情況下,在流動性市場以接近公平值的價格出售。與此同時,許多對沖基金面臨大量投資者請求贖回資金。管理人需要一種機制,既能允許流動性投資者贖回,又能隔離非流動性資產,防止贖回池被非流動性倉位被迫低價拋售所耗盡。

側袋機制優雅地解決了這一問題:非流動性投資被轉入獨立帳戶,在轉移時持有基金權益的投資者按比例獲得側袋中的權益;轉移後新加入的認購者對這些非流動性資產不享有任何權益。側袋獨立於主投資組合運作——主基金的贖回正常進行,但側袋的贖回被推遲至非流動性投資得以變現為止。

雖然這一機制起源於對沖基金行業,但側袋已逐漸適用於其他投資工具:多策略基金、信貸基金(在信貸動盪期間可能持有非流動性倉位)、實物資產基金,甚至部分面臨尾部風險情景的股票多頭基金。因此,了解側袋機制對任何非流動性投資工具的投資者而言都至關重要。

法律性質與法定基礎

側袋並非獨立法律實體,而是現有基金架構內的隔離帳戶或利益類別。對於有限合夥基金(LPF),側袋通過將特定證券指定為「指定投資」、將這些證券轉入隔離帳戶,並按比例向現有有限合夥人發行側袋合夥利益(代表該隔離帳戶的份額)來創建。對於信託基金,機制可能涉及創建代表側袋資產的新單位類別,或將側袋資產轉入獨立信託。對於公司型開放式基金(OFC)架構,機制通常涉及創建代表側袋利益的新股份類別。

側袋的法律基礎是基金的章程文件。除非有限合夥協議(對於LPF)或信託契約或成立文件(對於其他架構)明確允許普通合夥人或管理人設立側袋,並規定觸發指定的條件,否則不得設立側袋。在缺乏明確文件授權的情況下,普通合夥人無權單方面隔離資產,因為這樣做將在未經有限合夥人同意的情況下改變合夥利益的性質,可能違反普通合夥人的忠實受信責任。

側袋指定的條件

有限合夥協議或章程文件必須規定可以設立側袋的條件。典型條件包括以下幾類:

非流動性指定。若某項投資無法在合理期限內(通常定義為「30天內」)以接近公平市值的價格變現,而不對價格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則被指定為非流動性。此條件適用於不存在流動性二級市場或基金持倉規模過大、出售將引起市場波動的投資,例如受限制證券、場外衍生工具及非流動性信貸工具。

難以估值指定。若無可靠市場價格,公平值必須通過估算或估值模型確定,則投資可被指定。此條件適用於定價數據稀少或波動的投資,例如困境證券、私募股權及定製衍生工具。難以估值的投資對側袋機制尤為重要,因為缺乏可靠定價使基金無法計算準確反映投資真實價值的每日或每月資產淨值。將投資置於側袋可讓主投資組合的資產淨值計算排除估值不確定性的影響。

監管或合約限制。若投資的轉讓受監管要求或合約限制,則可被指定。例如受美國證券法(Rule 144受限制證券)轉讓限制的證券、私募股權共同投資中受鎖定期協議約束的股權,或投資協議禁止在未獲共同投資者同意的情況下轉讓的投資。這些限制可能是暫時的(鎖定期屆滿後消除),也可能是永久性的(某些受控制證券未經SEC登記不得轉讓)。

一般非流動性或基金壓力。部分有限合夥協議允許普通合夥人在「一般市場動盪」或基金面臨集體贖回壓力(強制清算非流動性倉位將損害剩餘投資者利益)的情況下,將投資指定為非流動性。這是一個更廣泛的觸發條件,賦予管理人在市場嚴重動盪時啟動側袋機制保護基金的酌情權。此酌情觸發條件應受到合理嚴格的條件和通知要求的約束,以防止被濫用。

文件要求:有限合夥協議

有限合夥協議中一份起草完善的側袋條款應涵蓋以下要素:

指定投資的定義。有限合夥協議應精確定義哪些投資有資格被指定為側袋。此定義應與非流動性和難以估值條件交叉引用。定義還應指明哪些投資符合資格——例如,價值下跌的投資可能缺乏流動性,但管理人不應僅為將損失從主基金資產淨值中隔離而擁有將其列入側袋的權利。

指定程序。有限合夥協議應規定誰有權指定投資(通常是普通合夥人或投資委員會)、須遵循的程序,以及須給予的通知。常見條款要求普通合夥人在指定後特定期限內(如5個工作日)向有限合夥人及有限合夥諮詢委員會(如設有)發出書面通知,說明理由。部分有限合夥協議要求大多數(或絕大多數)有限合夥人同意指定,提供投資者保護,但若基金有大量有限合夥人則可能不切實際。

分配機制。有限合夥協議應規定如何向現有有限合夥人分配側袋利益。標準機制是按各有限合夥人在指定時於主基金中的持股比例按比例分配。但有限合夥協議可能規定替代機制:僅向指定前特定「截止」日期已投資的有限合夥人分配,或僅向無待處理贖回請求的有限合夥人分配。

費用處理。有限合夥協議應清楚規定管理費和業績費是否適用於側袋。可選方式包括:(a) 在投資變現前不收取任何費用(常見做法,因側袋投資未被主動管理);(b) 收取較低管理費(如側袋資產收取0.5%,主基金資產收取1.5%);(c) 暫停管理費直至變現,但就實現收益收取業績費。選擇取決於基金費用架構和對投資者的公平性考量。對可能多年無法變現的非流動性資產收取全額費用通常被視為不公平,應予避免。

估值與報告。有限合夥協議應說明側袋投資如何在報告中估值。常見方式包括:(a) 在變現前以成本計值;(b) 以最近可靠市場價或香港金管局估值(如有)計值;或 (c) 由普通合夥人估算公平值,並定期重估。主基金的資產淨值計算應排除側袋,使側袋不影響流動基金份額的每日或每月資產淨值計算。應向側袋利益持有人提供單獨報告,顯示每項側袋投資的估值。

贖回暫停。有限合夥協議應規定側袋利益的贖回被暫停,直至相關投資變現或可以實物分配。條款應說明希望退出基金的側袋利益持有人的處理方式:他們可在退出基金時以實物方式獲得側袋利益(保留其側袋中的權益直至變現),或可能被要求無限期持有側袋利益直至變現。

解散與清盤。有限合夥協議應規定若基金在側袋投資變現前解散的處理方式。通常,側袋投資在基金清盤時以實物方式分配給側袋利益持有人,或在變現發生前由殘餘實體或信託持有。有限合夥協議應考慮在主基金關閉並解散後管理側袋投資的安排。

信託型及公司型基金的文件要求

對於信託型基金(以單位形式發行)或公司型基金(OFC架構),側袋通過創建獨立的單位或股份類別或系列來實現。信託契約或成立文件應規定:(a) 創建側袋類別的機制(可能涉及受託人或管理人單方面或經同意創建該類別);(b) 將投資轉入側袋類別的條件;(c) 向現有單位持有人或股東分配側袋利益;以及 (d) 適用於側袋類別的費用和贖回機制。

對於香港基金日益採用的OFC,章程文件應對側袋機制有非常具體的規定,因為OFC架構不涉及合夥協議,完全依賴成立文件和董事會決議來確立條款。證監會對基金的認可應在銷售文件中體現側袋機制,且證監會應批准引入或修改側袋條款的任何修訂。

投資者保護:談判側袋條款

精明的機構投資者通常會就側袋問題談判附函或附屬協議條款。主要投資者保護包括以下幾點:

指定資產上限。投資者應談判限制在任何時間點可被指定為非流動性的主基金資產淨值百分比的條款。常見上限為資產淨值的15%至25%。此條款防止普通合夥人將大部分資產轉入側袋,而主基金僅保留高度流動性的核心持倉。具有重大槓桿或擔心管理人歷史上濫用側袋的投資者可能談判更低上限(如10%)。

通知與補救期。投資者應要求在任何側袋指定後迅速獲得通知——通常在2至5個工作日內。部分附函提供「補救期」,允許普通合夥人在正式指定生效前補救非流動性情況(如尋找倉位買家或進行再融資)。這激勵管理人探索側袋以外的替代方案。

知情權。投資者應就側袋投資談判詳細知情權:側袋資產的季度或月度估值、每項側袋投資的詳細描述(包括指定原因、預計變現時間表及估值方法)。投資者還應有權要求管理層委托獨立估值師評估難以估值的側袋投資,特別是側袋存續較長時間(例如兩年以上)的情況。

實物分配權。投資者應談判在從主基金贖回時以實物方式獲得側袋利益的權利,而非被迫無限期持有側袋利益等待變現。這賦予投資者選擇權:投資者可贖回主基金,並單獨決定是否持有或嘗試處置側袋利益。

最惠國條款。若錨定投資者或共同投資者獲得比其他投資者更有利的側袋條款,其他精明投資者應談判最惠國條款,要求普通合夥人向所有投資者提供相同條款。這防止管理人就側袋機制對特定投資者給予優惠待遇。

因濫用移除普通合夥人。投資者應確保有限合夥協議或附函包含允許有限合夥人(以特定多數票)就嚴重違約(包括出於不當目的濫用側袋機制隔離資產,如為提高管理費或掩蓋主基金表現不佳)移除普通合夥人的條款。

普通合夥人的受信責任與側袋管治

普通合夥人以全體有限合夥人最佳利益行事的受信責任至關重要,直接適用於側袋指定決定。只有在指定依據有限合夥協議規定的條件有合理理由支持,且為陳述目的(隔離非流動性資產以保護主基金)善意作出的情況下,才可設立側袋。若普通合夥人在資產實際上可輕易出售的情況下將其指定為非流動性,或主要為了避免主基金資產淨值出現按市值計算損失而指定資產,普通合夥人即違反受信責任,可能須對有限合夥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香港處理側袋背景下受信責任的判例法有限,但信託法和合夥法原則明確規定普通合夥人必須善意行事並以合夥最佳利益為先。因此,普通合夥人應仔細記錄指定決定,包括解釋指定原因並支持將投資定性為非流動性或難以估值的同期備忘錄。這些文件既是管治記錄,也是決定係善意作出的證據。

若基金設有有限合夥諮詢委員會(LPAC),部分有限合夥協議要求LPAC審查並同意超過特定閾值的側袋指定(如超過資產淨值5%的單一指定,或超過資產淨值15%的累計指定)。這提供了額外的管治層次,可降低濫用風險,但不能消除普通合夥人的受信責任。

證監會對認可基金的考量

對於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獲證監會認可的基金,側袋條款必須在基金銷售文件中披露並獲證監會批准。證監會的態度隨時間演變,但當局通常允許側袋機制,前提是:(a) 向投資者清晰披露;(b) 僅限於真正符合特定條件的投資;以及 (c) 受明確的管治和知情權約束。

若基金擬在初始認可後引入側袋條款,需要修訂銷售文件並獲得證監會批准。管理人不得在未更新銷售文件及獲得證監會批准的情況下單方面引入側袋,因為這將是對基金招股說明書的重大變更,可能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

對於以豁免認可方式向專業投資者分發的私募基金,側袋機制主要由有限合夥協議和投資者附函約束,但管理人的其他受SFC發牌活動(如有)必須與側袋安排一致。

常見錯誤與陷阱

過度使用側袋以規避贖回。部分管理人被觀察到使用側袋機制規避向提出退出請求的投資者給予贖回。例如,面臨大量贖回請求的管理人可能將大部分基金指定為非流動性並放入側袋,減少可用於贖回的流動性資產淨值,迫使提出請求的投資者無限期持有側袋利益。這種濫用構成受信責任違反和合約違約,可能使管理人面臨投資者訴訟。側袋絕不應被用作阻止贖回的機制,其唯一目的是隔離合法的非流動性資產。

指定文件不充分。部分普通合夥人未能保存充分的同期文件以支持側袋指定原因。事後,當投資者質疑指定時,普通合夥人無法提供支持非流動性認定的可靠證據。適當的管治要求每個指定決定均應記錄在解釋支持非流動性或難以估值認定的事實情況的備忘錄中。這些文件應保存在基金記錄中,並應投資者要求提供。

對非流動性投資收取費用。部分基金文件規定對側袋資產收取全額管理費和業績費。這通常是不公平的:若側袋投資5至10年未能變現,在此期間按年收取管理費是在未進行任何主動管理的情況下從有限合夥人處提取費用。最佳做法是暫停側袋資產的管理費,僅在實現收益時收取業績費。有限合夥協議應對此明確規定。

估值程序不充分。側袋估值可能涉及大量估算和判斷,特別是對於難以估值的投資。不充分或不透明的估值程序可能引發投資者糾紛及潛在的受信責任違反索賠。有限合夥協議應規定明確的估值方法,並應規定定期由獨立審計師或估值專家對側袋投資進行獨立估值,特別是側袋在合理期限內(如兩年)未能變現的情況。

未能及時結清已變現的側袋投資。一旦側袋投資變現,應及時將收益分配給側袋利益持有人。未能在變現後結清側袋投資(如將收益持有現金等待某觸發事件)會引起投資者不滿,並可能引發受信責任質疑。有限合夥協議應規定在變現後分配收益的時間表(通常為30至60天內)。

當前市場慣例與趨勢

側袋條款在香港和全球的對沖基金及多策略基金文件中已近乎普及。然而,在市場動盪時期(特別是2022年部分加密貨幣借貸平台崩潰後的信貸動盪)過度使用側袋,引發了投資者的審視。機構投資者目前正在談判更為嚴格的側袋條款,對指定資產設置更低上限、更短的預計變現時間表,並要求更詳細的知情權。正在設立新基金的管理人應預見這些投資者訴求,起草在管理人運營靈活性與投資者保護之間適當平衡的側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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