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碼資產與虛擬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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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提供兩種專用本地基金工具:開放式基金公司(OFC)與有限合夥基金(LPF)。本文比較兩者的架構、治理、稅務處理及實際用途,協助基金經理人在兩者之間作出選擇。
香港的基金格局隨著兩種專用本地基金工具的引入而發生重大變化:2018年7月生效的開放式基金公司(OFC),以及2020年8月推出的有限合夥基金(LPF)。兩者共同為基金經理人提供了一個切實可行的替代方案,以取代歷來主導市場的離岸架構——主要是開曼群島有限合夥及公司。
兩種工具均可受惠於香港統一基金稅務豆免,且可用於多種另類投資策略。然而,兩者在架構上存在根本差異,吸引不同的投資者群體,並適用於不同類型的基金。本文概述各自的主要特點,並提供一個選擇兩者的決策框架。
OFC是根據《公司條例》(經修訂)在香港設立的投資公司。與普通香港公司不同,OFC採用可變動股本制度——即可在無需遵守通常公司法關於減少資本的限制下發行及贎回股份。這使其特別適合投資者定期認購及贎回的開放式基金策略。
OFC的主要架構特點包括:
OFC可公開發售(面向零售投資者,須就發售文件獲得證監會授權)或私下發售(僅限專業投資者,採用簡化登記程序)。
LPF是根據2020年8月31日生效的《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第637章)登記的基金,以一名或多名普通合夥人(GP)及一名或多名有限合夥人(LP)組成的有限合夥形式架構。登記僅需在公司註冊處辦理——基金本身無需向證監會登記,但投資管理人通常需另行取得證監會牌照。
LPF的主要架構特點包括:
兩種工具在以下關鍵方面存在差異:
OFC及LPF均可受惠於香港的統一基金稅務豆免,該豆免免除符合資格的基金在證券、期貨、外匠及多種另類資產類別合資格交易所得的利得稅。該豆免於2019年及2020年泛之延伸至涵蓋所有私下發售的基金,而不論其法律形式,消除了早期對離岸工具有利的不對稱待遇。
2021年推出的附帶權益稅務優惠,允許合資格基金的合資格僱員及服務提供者所獲得的合資格附帶權益收益,以0%的優惠稅率繳納薪促稅及利得稅。此舉使香港對附帶權益的處理方式與頂尖基金設立地相一致,並大幅提升在本地設立基金管理業務的經濟效益。
在OFC與LPF之間的拉擇,主要取決於投資策略、投資者群體及治理要求:
在投資管理人的證監會牌照到位後,兩種架構均可相對迅速地設立。LPF在公司註冊處的登記通常可於一至兩週內完成;OFC登記則需額外辦理證監會審批程序,私人型OFC通常需再額外兩至三週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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