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基金格局隨著兩種專用本地基金工具的引入而發生重大變化:2018年7月生效的開放式基金公司(OFC),以及2020年8月推出的有限合夥基金(LPF)。兩者共同為基金經理人提供了一個切實可行的替代方案,以取代歷來主導市場的離岸架構——主要是開曼群島有限合夥及公司。
兩種工具均可受惠於香港統一基金稅務豆免,且可用於多種另類投資策略。然而,兩者在架構上存在根本差異,吸引不同的投資者群體,並適用於不同類型的基金。本文概述各自的主要特點,並提供一個選擇兩者的決策框架。
開放式基金公司(OFC)
OFC是根據《公司條例》(經修訂)在香港設立的投資公司。與普通香港公司不同,OFC採用可變動股本制度——即可在無需遵守通常公司法關於減少資本的限制下發行及贎回股份。這使其特別適合投資者定期認購及贎回的開放式基金策略。
OFC的主要架構特點包括:
- 法人地位。OFC是具有完整法人資格的法人團體,可以自身名義提起及應對法律訴訟、訂立合約及直接持有資產。
- 子基金架構。OFC可設立多個子基金,各子基金的資產及負債獨立隔離。一個子基金的債權人不得向另一子基金的資產提出申索。
- 強制委任託管人。所有OFC——無論公開或私人——均須委任獲批准擔任相關職責的託管人。
- 雙重登記。OFC須同時在公司註冊處及證監會登記。證監會在批准登記前審查OFC的章程、擬委任的投資管理人及託管人。
- 證監會持牌投資管理人。OFC的投資管理人須持有證監會第9類(資產管理)牌照,除非符合特定豆免條件。
OFC可公開發售(面向零售投資者,須就發售文件獲得證監會授權)或私下發售(僅限專業投資者,採用簡化登記程序)。
有限合夥基金(LPF)
LPF是根據2020年8月31日生效的《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第637章)登記的基金,以一名或多名普通合夥人(GP)及一名或多名有限合夥人(LP)組成的有限合夥形式架構。登記僅需在公司註冊處辦理——基金本身無需向證監會登記,但投資管理人通常需另行取得證監會牌照。
LPF的主要架構特點包括:
- 不具獨立法人地位。與公司不同,有限合夥本身不具法人地位。資產須以GP名義或由正式委任的託管人持有。
- GP的無限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其稏管LPF的義務承擔無限責任。實踐中,GP通常為在香港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
- 有限合夥人保護。LP享有有限責任保障,前提是其不參與基金管理。《有限合夥基金條例》就不構成管理參與的LP許可活動提供非窮盡的安全港。
- 架構靈活性。有限合夥協議(LPA)規範經濟及治理安排,可容納私募股權及創業投資中典型的複雜收益分配、返還義務、共同投資及論詢委員會條款。
- 登記冊陰私保護。LPF有限合夥人登記冊不對公眾開放查閱,提供以公司架構無法實現的保密性。
主要差異
兩種工具在以下關鍵方面存在差異:
- 法律架構:OFC為具有法人地位的公司;LPF為不具獨立法人地位的有限合夥。
- 監管登記:OFC須在公司註冊處及證監會雙重登記;LPF僅須在公司註冊處登記。
- 資本架構:OFC發行可贎回股份;LPF採用資本賬戶出資及分配。
- 託管人:OFC須強制委任;LPF法規上無此強制要求,但實踐中通常會委任。
- 典型用途:OFC適合對沖基金、相當於UCITS的架構及定期開放認購贎回的開放式策略。LPF則為私募股權、創業投資、房地產及其他封閉式策略的首選。
- 投資者登記冊:OFC股東登記冊可公開查閱;LPF有限合夥人登記冊則不對外開放。
稅務處理
OFC及LPF均可受惠於香港的統一基金稅務豆免,該豆免免除符合資格的基金在證券、期貨、外匠及多種另類資產類別合資格交易所得的利得稅。該豆免於2019年及2020年泛之延伸至涵蓋所有私下發售的基金,而不論其法律形式,消除了早期對離岸工具有利的不對稱待遇。
2021年推出的附帶權益稅務優惠,允許合資格基金的合資格僱員及服務提供者所獲得的合資格附帶權益收益,以0%的優惠稅率繳納薪促稅及利得稅。此舉使香港對附帶權益的處理方式與頂尖基金設立地相一致,並大幅提升在本地設立基金管理業務的經濟效益。
如何選擇架構
在OFC與LPF之間的拉擇,主要取決於投資策略、投資者群體及治理要求:
- 如向機構投資者募資、預期設有定期流動性窗口,或有意保留日後零售分销選項,OFC通常是更合適的工具。
- 如採用具有明確投資期及資本認繳模式的私募股權、創業投資或房地產策略,且目標LP群體對開曼群島有限合夥架構較為熟悉,LPF幾乎必然是首選。
- 對於靈活性及簡便性至上的家族辦公室及單一投資者委託,LPF提供最大的架構自由度,同時監管負擔最軽。
在投資管理人的證監會牌照到位後,兩種架構均可相對迅速地設立。LPF在公司註冊處的登記通常可於一至兩週內完成;OFC登記則需額外辦理證監會審批程序,私人型OFC通常需再額外兩至三週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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