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基金公司与有限合伙基金:如何选择香港基金架构

香港提供两种专用本地基金工具:开放式基金公司(OFC)与有限合伙基金(LPF)。本文比较两者的架构、治理、税务处理及实际用途,协助基金经理人在两者之间作出选择。

香港的基金格局随着两种本地专用基金工具的引入而出现重大变化:2018 年 7 月生效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FC),以及 2020 年 8 月推出的有限合伙基金(LPF)。两者共同为基金经理提供了一个切实可行的选择,以取代历来主导市场的离岸架构,主要是开曼群岛有限合伙及公司。

两种工具均可受惠于香港的统一基金税务豁免,且可用于多种另类投资策略。然而,两者在架构上存在根本差异,吸引不同的投资者群体,并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基金。本文概述各自的主要特点,并提供一个在两者之间作出选择的分析框架。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FC)

OFC 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有关条文在香港设立的开放式投资公司。与一般香港公司不同,OFC 采用可变动股本制度,即可在不受一般公司法减资限制的情况下发行及赎回股份。这使其特别适合投资者定期认购及赎回的开放式基金策略。

OFC 的主要架构特点包括:

  • 法人地位。OFC 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团体,可以自身名义提起及应对法律程序、订立合同及直接持有资产。
  • 子基金架构。OFC 可设立多个子基金,各子基金的资产及负债相互隔离。一个子基金的债权人不得就另一子基金的资产提出申索。
  • 强制委任保管人。所有 OFC,无论公众或私人类别,均须委任符合资格的保管人。
  • 双重登记。OFC 须同时向公司注册处及证监会登记。证监会在批准登记前会审查 OFC 的章程、拟委任的投资管理人及保管人。
  • 证监会持牌投资管理人。OFC 的投资管理人须持有证监会第 9 类(提供资产管理)牌照,除非符合特定豁免条件。

OFC 可属公众类别(面向零售投资者,其销售文件须获证监会认可)或私人类别(仅限专业投资者,采用简化登记程序)。

有限合伙基金(LPF)

LPF 是根据 2020 年 8 月 31 日生效的《有限合伙基金条例》(第 637 章)登记的基金,以一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GP)及一名或多名有限合伙人(LP)组成的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登记仅需在公司注册处办理,基金本身无须向证监会登记,但投资管理人通常仍须另行取得证监会牌照。

LPF 的主要架构特点包括:

  • 不具独立法人地位。与公司不同,有限合伙本身不具法人地位。资产须以 GP 名义或由正式委任的保管人持有。
  • GP 的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就其管理的 LPF 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实务上,GP 通常为在香港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
  • 有限合伙人保障。LP 享有有限责任保障,前提是其不参与基金管理。《有限合伙基金条例》就不构成参与管理的 LP 许可活动提供非穷尽的安全港清单。
  • 架构灵活性。有限合伙协议(LPA)规范经济及治理安排,可容纳私募股权及创业投资中常见的复杂收益分配、返还义务、共同投资及咨询委员会条款。
  • 登记册保密性。LPF 的有限合伙人登记册不对公众开放查阅,提供公司架构无法实现的保密性。

主要差异

两种工具在以下关键方面存在差异:

  • 法律架构:OFC 为具法人地位的公司;LPF 为不具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合伙。
  • 监管登记:OFC 须向公司注册处及证监会双重登记;LPF 仅须向公司注册处登记。
  • 资本架构:OFC 发行可赎回股份;LPF 采用资本账户出资及分派。
  • 保管人:OFC 须强制委任;LPF 法例上无此强制要求,但实务上通常会委任。
  • 典型用途:OFC 适合对冲基金及设有定期认购赎回安排的开放式策略;LPF 则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房地产及其他封闭式策略的常见选择。
  • 投资者登记册:OFC 的股东登记册可供公众查阅;LPF 的有限合伙人登记册则不对外开放。

税务处理

OFC 及 LPF 均可受惠于香港的统一基金税务豁免。该豁免涵盖合资格基金在证券、期货、外汇及多种另类资产类别的合资格交易所得利润。相关豁免于 2019 年及 2020 年扩展至涵盖所有私人发售基金,而不论其法律形式,消除了早期对离岸工具较为有利的不对称待遇。

2021 年推出的附带权益税务宽减,容许合资格基金的合资格雇员及服务提供者所取得的合资格附带权益,享有薪俸税及利得税的 0% 税率。此举使香港对附带权益的处理与主要基金设立地看齐,并显著提升在本地设立基金管理业务的经济效益。

如何选择架构

在 OFC 与 LPF 之间的选择,主要取决于投资策略、投资者群体及治理要求:

  • 如向机构投资者募资、预期设有定期流动性窗口,或有意保留日后零售分销的选项,OFC 通常是较合适的工具。
  • 如采用具明确投资期及资本认缴模式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或房地产策略,且目标 LP 群体熟悉开曼群岛有限合伙架构,LPF 一般是首选。
  • 对于以灵活性及简便性为先的家族办公室及单一投资者委托,LPF 提供较大的架构自由度,监管负担亦较轻。

在投资管理人的证监会牌照到位后,两种架构均可在相对短的时间内设立。LPF 在公司注册处的登记通常可于一至两周内完成;OFC 登记则须额外办理证监会审批程序,私人类别 OFC 一般需再多两至三周时间。

天成律师事务所就香港基金成立的各方面为基金经理、基金发起人及机构投资者提供法律意见,包括 OFC 及 LPF 架构设计、有限合伙协议起草、证监会牌照申请及投资者文件。如需就此对您业务的影响作进一步讨论,请与我们联系。

本文仅供一般资讯及教育用途,并不构成法律意见。在采取任何行动前,请就您的具体情况寻求独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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