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码资产与虚拟资产
香港加密资产汇报框架(CARF):2027年生效的影响与准备
香港稳定币制度已投入运作:金管局批出的首两个牌照、2,500 万港元资本要求、一个营业日赎回,以及一个牌照目前为中介人带来的空间。
香港的稳定币制度已不再停留在纸上。《稳定币条例》于 2025 年 8 月 1 日生效,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批出首两个发行人牌照,而首只受规管的港元稳定币已于 2026 年 8 月 12 日投入市场。今天评估这个制度,评估的是一个正在运作的框架,可以参照实际的发牌纪录,而不再只是解读政策意向。
这份纪录很短。首轮共有 36 份申请,最终批出两个牌照,金管局并已公开表示牌照数目将维持在非常有限的水平。对大多数企业而言,实际的问题已经由“如何取得牌照”转为“如何与持牌发行人合作”,而后者的答案在 2026 年 5 月出现了重大变化。
本文说明《条例》的要求、发牌的实际情况,以及一个牌照目前为下游中介人带来什么。
下列三种行为均须取得金管局牌照:
第二项具域外效力,也是海外发行人最常忽略的一项:发行人即使在香港毫无业务,只要代币参照港元,仍落入制度范围。第三项针对的是推广行为而非用户所在地,因此一个既不在香港营运、又不参照港元的发行人,仍可能因其推广方式而被涵盖。
制度只涵盖参照法定货币的稳定币。算法稳定币、参照商品或一篮子资产的代币,以及无资产支持的加密资产,均不在此制度之内,但视乎其特征,可能改为触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制度。
金管局将首轮申请截止日期定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共收到 36 份申请。
2026 年 4 月 10 日,金管局批出两个牌照,并于同日生效:
按金管局公布的持牌稳定币发行人名册,两者仍是仅有的持牌发行人。
至于日后会否批出更多牌照,金管局总裁在 2026 年 4 月表示,当局持“开放但审慎”的态度,现阶段并无既定取向,发牌门槛将维持在高水平,即使日后再批出牌照,“整体数目仍会非常有限”。该立场于 2026 年 6 月向立法会重申。
对准申请人而言,坦白的解读是:这并非一个设计来广泛发牌的制度。两家成功申请人本身是发钞银行或具系统重要性的银行,或由该等银行支持。不具备这种背景的企业,应在投入申请之前先形成务实的判断,并认真考虑另一条路径:分销他人持牌的稳定币。
Anchorpoint 于 2026 年 8 月 12 日推出 HKDAP,是首只受规管的港元稳定币。该稳定币在以太坊上运行,初期供企业及专业投资者使用,并通过 OSL 及 HashKey 分销。它值得持续关注,因为它是金管局期望的储备管理、赎回及分销安排在实际运作中的范本。
十二个月营运开支的要求,是资本不足的申请人最容易低估的一项。它并不包含在 2,500 万港元之内,而是与之并列,且随业务的营运成本而增加。
稳定币须在任何时候由高质量、高流动性且投资风险极低的储备资产全额支持。储备须与发行人的自有资产妥善隔离,其持有方式须使其不受发行人破产影响,并须经独立审验。储备资产池的市值,须在任何时候至少相等于流通中稳定币的面值。
实务上,这意味着短期政府债券、银行存款及同等工具,存放于金管局认可的托管人处,并定期作出申报。储备所产生的收益是发行人的商业模式所在,而储备质量与储备收益之间的张力,正是金管局审视的重点。
持有人必须能够按面值赎回。这项要求比一般评论所述更为具体和严格:赎回要求须于收到后一个营业日内处理,除非获金管局另行批准。赎回不得附有过度繁琐的条件或费用。
一个营业日的义务,首先是营运上的承诺,其次才是法律上的承诺。它要求发行人具备能在该时限内完成法定货币结算的银行安排,以及一套无须在规模化情况下人手介入的赎回流程。
发行人须在本地注册成立,其控权人、董事及高级管理层须为适当人选,须维持与其业务相称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须披露稳定币的条款及储备的组成,并须接受审计。完整的反洗钱及反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义务适用,包括客户尽职审查,以及在相关情况下的转账规则。
这是最可能影响非发行人读者的发展,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项。
金管局与证监会于 2026 年 5 月 27 日发出的联合通函,为金管局持牌稳定币在中介人手上带来明显较宽松的处理。就“相关稳定币”而言:
另外,自 2025 年 11 月 3 日起,证监会就获准在持牌平台交易的金管局持牌稳定币,豁免了十二个月业绩记录要求。
合起来看,这些改变了商业上的计算。分销持牌稳定币,在监管上明显比分销其他虚拟资产轻,更远比自行发行为轻。对支付企业、经纪行或金融科技公司而言,合理的第一个问题已不再是应否申请发行人牌照,而是与持牌发行人的分销或合作安排能否达到同样的商业目的。
未领牌而发行以法定货币为参照的稳定币、发行以港元为参照的稳定币,或向香港公众积极推广该等稳定币,均属罪行。向零售投资者提供无牌稳定币,以及为无牌发行作广告,同属罪行。《条例》亦就有关稳定币或其资产支持的虚假或具误导性陈述规定了相关罪行。
对大多数企业而言,实际的风险敞口在于推广一环,而非发行一环。一个在香港可以浏览的网站、应用商店上架或推广活动,均可能构成积极推广,而这项判断取决于要约的呈现方式,而非服务器所在地。
香港的制度与欧盟的 MiCA 框架及新加坡的稳定币制度并列,三者的整体架构相近:全额支持、资产隔离、按面值赎回,以及对发行人的审慎要求。
商业上真正有分别的,是储备组成规则、赎回的服务标准,以及各监管机构对零售参与的态度。三者之间并无互认安排。同时在香港、欧盟及新加坡分销的发行人,须在每个司法管辖区分别取得认可,亦不应假设满足了一个监管机构的要求,就能缩短另一个监管机构的程序。资源有限的发行人,合理的做法是优先处理真正构成分销市场的司法管辖区,而非同时推进多地申请。
天成律师事务所就稳定币的发行及分销向企业提供法律意见,包括制度适用范围的分析、金管局牌照申请的准备、储备及赎回安排的设计、治理及反洗钱框架的建立,以及与持牌发行人之间的分销及合作协议。
如需就此对您业务的影响作进一步讨论,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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