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码资产与虚拟资产
香港加密资产汇报框架(CARF):2027年生效的影响与准备
代理式人工智能自主行事引发真实法律责任。本文深入分析合同义务、侵权、知识产权及个人信息保护合规要求。立即阅读。
代理式人工智能,即能够感知环境、自主作出决策并在较长时间跨度内采取行动的人工智能系统,正迅速从研究室走向商业部署。在香港,金融、法律服务、物流及房地产等行业的企业已开始部署代理式人工智能系统,以自动化工作流程、管理交易对手关系并执行交易。这带来了现行香港法律未能直接规范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探讨香港部署代理式人工智能所引发的四项主要法律问题:合同责任、侵权责任、知识产权归属,以及《个人资料(隐私)条例》下的数据保护合规。
根据香港合同法,有效合同需具备要约、承诺、对价及订立法律关系的意图,且需存在于具有法律人格的当事人之间。公司及自然人具有法律人格,人工智能系统则不然。人工智能代理代表企业自主谈判并同意合同,其行为性质上是以企业作为委托人的代理行为;人工智能本身不能成为合同当事人。
法律后果是,部署企业需对其人工智能系统所同意的任何合同承担全部合同责任,包括超出企业原意范围的协议。代理式人工智能系统必须设定明确的授权范围,企业在商业环境中部署前必须审查其人工智能系统获授权执行的事项。
当代理式人工智能系统造成损害时,谁需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相当复杂。在大多数情况下,部署企业最可能成为被告:企业选择部署人工智能、设定其参数,并将其置于可能造成损害的位置,这类似于雇主对雇员侵权行为的替代责任。
部署代理式人工智能的企业,应确保持有充分的职业责任保险及科技错误与遗漏保险,审查现有保单条款以确认人工智能造成的损害受保,并建立明确的人工监督机制,尤其是针对高风险决策,以形成有据可查的审计记录。
根据香港《版权条例》,版权存在于人类技能和劳动成果的原创作品之中。人工智能在无重大人类创作投入的情况下自主生成的作品处于法律灰色地带:此类作品可能根本不受版权保护,使部署人工智能的企业对其有价值的工作成果不享有知识产权。
《版权条例》就计算机生成作品订有条文,将作者身份归属于为创作作品作出必要安排的人。然而,此条文早于现代生成式人工智能,其适用于大型语言模型及代理式人工智能系统输出内容的情况,在香港法院尚未经过检验。依赖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企业,不应假定其享有清晰的版权保护。
代理式人工智能系统在感知环境、作出决策及采取行动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处理大量个人资料,这引发香港《个人资料(隐私)条例》下的义务。六项保障资料原则适用于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个人资料的任何资料使用者;部署处理个人资料的代理式人工智能的企业,即属此定义下的资料使用者。
主要义务包括:确保个人资料仅为合法目的而收集、不超出必要期限保留资料、仅将资料用于收集时所述目的、保护资料免受未经授权的查阅,以及向个人提供查阅及更正的权利。
在商业环境中部署代理式人工智能系统前,香港企业应:进行涵盖合同、侵权、知识产权及数据隐私的法律风险评估;为人工智能系统设定明确的授权参数,并对高风险决策实施人工监督;审查及磋商人工智能供应商协议以了解责任分配;开展资料保障影响评估;确保针对人工智能造成损害的充分保险保障;并为日后可能面临法律审查的人工智能决策建立审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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