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金設立:基金經理法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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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金設立:基金經理法律指南

在香港設立投資基金?本指南涵蓋法律結構、證監會牌照要求、有限合夥基金登記、核心發行文件,以及每位基金經理必須做出的關鍵決定。

為何選擇香港進行基金設立?

香港仍然是亞洲最國際認可的基金司法管轄區。它提供成熟的普通法制度、發達的證監會監管框架、與內地資本的深厚聯繫,以及強大的基金服務生態系統。2020年引入的有限合夥基金條例大大增強了香港對私人股本和風險投資基金設立的吸引力。

三種主要基金結構

1. 有限合夥基金(LPF)

有限合夥基金現已成為香港私人股本、風險投資和私人信貸基金的首選工具。主要特點包括:向公司註冊處註冊;普通合夥人管理基金且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獲得有限責任保護;治理高度靈活;符合香港利潤稅資格交易統一基金豁免。

2. 開放式基金公司(OFC)

開放式基金公司是用於公開和私人基金的公司基金工具。可構成多個子基金的傘狀結構,提供變動資本,並由證監會註冊和監管。

3. 單位信託

許多證監會授權零售基金和機構工具的傳統結構。由於有限合夥基金的推出,新私人基金設立中較不常見。

證監會牌照:何時需要第9類牌照?

任何在香港管理基金並收取管理費或表現費的人士必須持有第9類(資產管理)證監會牌照,除非適用豁免。最常依靠的豁免包括:專業投資者豁免——基金中所有投資者均為《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定義的專業投資者;單一家族辦公室豁免——資產僅為單一家族成員管理。這些豁免具有必須仔細分析的具體條件。在無所需牌照的情況下運作是《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刑事罪行。

核心發行文件

香港基金設立通常需要以下文件:有限合夥協議(LPA)私人配售備忘錄(PPM)認購協議旁邊信函管理公司協議

Alan Wong LLP 如何協助

Alan Wong LLP 就香港基金設立的全個範疇向基金經理提供建議——從結構選擇和證監會牌照分析,到有限合夥協議草擬、私人配售備忘錄準備和管理公司安排。了解我們的投資基金實務或聯絡我們討論您的基金項目。

本文章僅作一般資訊和教育用途。其不構成法律意見,不應作為法律意見依賴。法律和監管要求可能會改變。在依賴本文章的任何資訊或在採取任何行動前,您應就您的具體情況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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